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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PCT)

一、传统的专利体系
何谓专利,它至少有三种含义:
1、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的一种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排它性等特点,它也是专利法中所保护的最核心权利;
2、专利是指受专利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
3、它指专利文献。
专利的地域性主要是指其受到申请的国内、国际的保护,在传统的专利体系中,如《巴黎公约》,它要求专利申请人向每个国家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在外国提出的申请可以享有一项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是后申请必须在一年内向所有寻求其发明保护的国家提交申请,同时也必须一次性地缴纳翻译费、各国代理费、申请费等,然而,麻烦也随之而来:
1、申请能否全部通过呢?
2、万一部分不能通过,所交的各项费用岂不白费?
3、自己的发明是否与现有相比具有新颖性?
4、自己应在哪些国家进行申请才符合自己的利益呢?
5、万一申请的国家过少或自己的技术进入该市场没有经济价值怎么办呢?
6、自己专利能否在外国发表?将会丧失新颖性还是将被告知侵犯他人权利了呢?
所有这些,并不是在12个月内,一次性提交申请所能考虑完全的事情,或多或少
会有错误决定或为此付出代价,那么有没有解决这些疑难的办法呢?有,那就是新的PCT体系。
二、PCT体系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全称是《专利合作条约》,实质是新的专利国际申
请体系,它是1970年于华盛顿签署的,于1978年6月1日正式施行,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缔约国的,1998年底已有98个成员国。它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信息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其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缔约国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的专利局使用一种语言(条约所认可的12种语言之一),提交一份标准申请文件,就可以在申请人指定的其它缔约国取得相当于同时在该国提出国家申请的效力。
三、PCT体系的作用
1、 如上所述它解决了《巴黎公约》的疑难,简化了程序,即由分别向各国申请改

为只向一国申请(国际申请),其它国家作为指定国,对国际申请及相关的国际检索报告,进行统一的国际公布,并将其作为指定局。
2、PCT程序有利于调查申请策略,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因为PCT的检索和初审分开,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分开,使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调查及修改,如发现该专利已不具新颖性时,可以停止申请或市场变化时,可修改进入的国家,这是《巴黎公约》所做不到的。
3、PCT程序可以较快地获得申请日和有较长时间筹集申请经费,由于有优先权的保护,申请人在各指定国的申请日以受理国确定的申请日为准,这样,省去了以后逐个申请的麻烦,另一方面,国际申请在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或30个月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国家阶段,即是比原来12个月的优先权期延长8个月或18个月,这样也就获得了较长的筹款时间,因为申请外国专利费用比较贵,多一个国家多一份费用。
4、实践中PCT的一个实际作用是“最后时刻提交”,有时,申请人在12个月优先权届满前最后几天突然意识到他的发明需到其它国家去申请专利,由于还需翻译、打字、邮寄、准备文件等,时间明显不够,这时,申请PCT则可以延长这一时限。
四、申请资格
既然PCT有以上作用,那么谁有资格向中国专利局提出PCT申请呢?以下略作归纳
1、中国(包括香港、台湾)的国民或中国法人,不论其居所或营业所是否在中国境内;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有其它营业所的外国单位;
3、同中国订有代为受理协议的其它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在该国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居民或单位。
注:在一件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情况下,中要其中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专利局提出PCT申请就行了。
五、申请PCT的程序文件
1、准备相应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有时还有附图和摘要。
2、填写申请文件,主要有指定国受理局所选定的国际检索单位以及申请人姓名等介绍,
指定国至少有一国,否则其国际申请无效,指定国超过11国时,同时,原指定国家不再收费。
3、在我国,申请国际申请,应先在中国申请专利,再面报国家商标局批准方可进行国
际申请,同时,应委托中国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在中国以收到申请日为国际申请日,在确定国际申请日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应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该费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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